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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自习室管理规定

时间:2025-11-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学院研究生自习资源配置,营造安静、有序、高效且安全的学术研究环境,保障研究生学习权益,提高自习室使用效率,同时促进学风建设、做好学生服务工作,结合学院学科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研究生自习室(含固定座位区、自由学习区及配套置物设施)的使用、管理等相关事宜,覆盖全体申请及使用自习室的土木工程学院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自习室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自主自律、共同维护”的原则,优先保障研究生课程学习、论文撰写、科研攻关等核心学习科研需求。

第二章 座位管理

第四条 自习室座位实行 “一人一座” 实名登记。每人配备标准书桌、座椅等设施,供长期专注科研的在籍研究生使用。

第五条 为提高教学资源利用率、杜绝长期非学习占用座位现象,学院自习室相关负责人将进行不定期查验并通报。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暂停自习室使用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资格:

(一)违反本规定且经警告后拒不整改的;

(二)损坏自习室设施且未及时赔偿或整改的;

(三)存在违规占座、转借或转让、转租座位等扰乱资源分配秩序的;

(四)在自习室内从事违法违纪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的。

第七条 使用自习室的学生须签署承诺书,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八条 自习室内须保持安静,进入后立即将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或振动模式,禁止在自习室打电话、大声讨论、外放音频视频等影响他人的行为。确需讨论的,应到自习室指定的讨论区或室外进行。

第九条 自习室是学习科研之地,禁止打游戏、看影视剧、刷短视频、抽烟或从事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个人工位卫生自行负责,公共区域卫生由自习室所有学生轮流值日负责,所有垃圾及时清理。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严禁在自习室内用餐、吃零食或饮用含糖饮料(密封的纯净水、矿泉水除外),避免引发鼠患、虫害及设备损坏。

第十一条 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在桌椅、墙壁、门窗等表面乱写乱画、张贴标语,不得擅自挪动桌椅、空调、灯具等设备,不得损坏门禁、监控等系统。因个人原因造成设施损坏的,须按原价赔偿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规范个人物品存放,固定座位使用者仅可存放学习科研必需品,且不得超出座位划定范围,占用他人或者空置座位;自习室内禁止存放贵重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遵守文明礼仪,进入自习室时衣冠整洁,禁止赤足、穿拖鞋、穿背心等不文明着装;不得在自习室内有躺卧、睡觉等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各学科根据实际,制定自习室具体打卡制度,一般参照8:00-11:40、 14:00-15:40、19:00-23:00,管理员会不定时巡查,有出差或特殊情况的事先报备,对于多次无故不到者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自习室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刀具入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设施周边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十六条 规范用电安全,禁止在自习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电暖器、电磁炉等违规电器,禁止私自拉接电线、串联插线板、拆卸、更换插座或改动电路。使用个人电子设备充电时,充满后须及时拔掉插头,避免过载引发火灾。

第十七条 每日最后离开自习室的研究生,须负责关闭室内所有电灯、空调、电脑等电器电源,锁好门窗。发现水电泄漏、设施故障、火灾隐患等问题时,立即停止使用并第一时间联系管理员或专业电工维修。

第十八条 节假日(如寒暑假、国庆、春节)前,须开展全面用电排查,关闭自习室总电源,防止无人期间发生电路故障。

第十九条 自觉配合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座位使用检查、行为规范监督等,对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向学科或者学院反馈,不得辱骂、威胁管理员或阻挠管理工作。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卫生要求或故意破坏卫生的,给予警告登记1次。警告登记超过3次,取消其工位登记,限期搬离工作室,办公场所由导师负责,经导师与管理员双重考察,改正行为后才可再次申请登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游戏娱乐规定的,给予警告登记1次。警告登记超过2次,取消其工位登记,限期搬离工作室,办公场所由导师负责,经导师与管理员双重考察,改正行为后才可再次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违反到岗制度,且无正当理由者,给予警告登记1次。警告登记超过3次,取消其工位登记,限期搬离工作室,办公场所由导师负责,经导师与管理员双重考察,改正行为后才可再次申请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自习室开放时间根据学期安排动态调整,学期教学周开放时间为8:00-23:00,寒暑假开放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如遇课程教学、答辩、会议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关闭的,由研究生院提前3天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研究生学生会协助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土木工程学院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