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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依据《湖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

  1、国家、省部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

  2、         学校安排的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3、         其他途径来源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第三条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省市和企事业单位的学科建设项目,多渠道筹集经费,努力提高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 “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优先扶持有条件进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和有条件增列为博士点或硕士点的学科。

  第五条 各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根据经费来源分别注明“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国家林业局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和“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等。

  二、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比例

  第六条  自然科学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拟重点突破的研究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所必需、并能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的关键仪器设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重点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的部分设备。此项经费在学科建设总经费中所占比例:自然科学学科不得少于70%,社会科学学科不得少于60%。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30%(自然科学类),40%(社会科学类)有学科负责人(含学科带头人、临时学科负责人,以下同)与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协调、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

  1、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也可用于资助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此项经费在总经费中所占比例:自然科学学科不超过15%,社会科学学科不超过20%。

       2、科学研究工作: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的重要研究项目所出版的专著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此项经费在总经费中所占比例:自然科学学科不超过15%,社会科学学科不超过20%。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只能用于本学科点建设与发展,不可挪作他用。

  第九条  以下各项不得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     

       1、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费、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购置费;    

   2、教学业务费(如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经费、教学实验实习费等),个人在国内外攻读学位费用;       

  3、非学术性出国考察费;

  4、个人补贴和劳务等开支;

  5、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6、各类应酬及招待费;

    7、按财务规定不允许的其它支出。

  三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归口管理,各重点学科在国家、省部及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中控制使用;财务处按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设立账目,由各学科根据相关规定具体掌握经费的使用,并对每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设备购置计划由各学科提出,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不得重复添置。

  第十二条 各学科对学科建设经费要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各重点学科必须按年度做出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于每年三月中旬将上年度经费决算和本年度经费预算以书面形式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学校在三月底以前须将上年度经费决算和本年度经费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各学科要提前做好项目经费审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实行学科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凡报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由学科负责人签核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人审批;学科负责人本人报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则须由该学科另两名学术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签字证明;单项经费在5000元以上的开支,则另须学科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审核。

  第十五条 购买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经费的报批,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学科应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学科负责人每年度应对本学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向本学科全体人员公布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第十八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仪器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检查。若发现有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学科,则暂停其经费使用,并限期纠正。

  第十九条  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不当、使用效益不高、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的,学校有权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院研【2002】9号)同时终止。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0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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